深圳要債公司哪家好?借條上擔保人沒寫擔保事項怎么辦?根據(jù)深圳要債公司王總多年實務經驗,一般會問提問人是哪一方,是出借人?借款人?還是擔保人?這樣才能從提問人的角度出發(fā)提供相對應的法律意見。
一、如果提問人是出借人
《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稉7ā返诙鶙l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稉7ā返诙鶙l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在本案中,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這在實務中很常見),出借人要特別注意主債務期屆滿6個月內主張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以防擔保人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除保證責任。
二、如果提問人是借款人
擔保事項的約定,一般不會影響到借款人。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擔保人有上述情形,借款人可依法抗辯。
三、如果提問人是擔保人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以上回復僅為大概內容,個案有個案的千秋,還要根據(jù)具體的證據(jù)內容加以分析,方能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那這個是一般保證,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債權人無法向債務人索賠的情況下,保證人(通俗的說法是擔保人)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F(xiàn)在債務人已經死亡,作為債權人,你仍可以參與該債務人遺產的分配,只有在遺產不足以償還你的債務時,且在主債權到期日起兩年內,你才能向保證人追償。因此,從你的表述來看,你對擔保人的追償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深圳要債公司哪家好?借條上擔保人沒寫擔保事項怎么辦?詳情咨詢深圳要債公司王總電話:136 9199 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