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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債公司是否追回辦事款

   |    2017年8月21日  |   個人案例, 企業(yè)債務, 委托合同, 成功案例, 法律咨詢, 討債技巧  |    0 條評論  |    373

深圳追債公司

深圳要債公司是否追回辦事款?深圳要債公司王律師講拿錢收錢替人辦事沒有辦成不退錢構成詐騙罪嗎?被刑拘留怎么辦?會判刑嗎?判幾年?替人辦事收取好處費被告詐騙怎么辦?給人找工作并收取好處費沒安排工作不退錢是詐騙嗎?詐騙與民事糾紛的區(qū)別?很多人經常咨詢我這些問題,我這里寫文章總結一下。
拿錢辦事被告詐騙的案件非常多,有拿錢替人找工作被告詐騙的,有幫人談項目被告詐騙的,形形色色,僅去年一年我就遇到了上百件這類案件, 這類案件冤假錯案非常多,很多人在公安局找找關系把原本是民事糾紛不該立案的案件給立案了,一旦公安機關把人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做口供時稍微不注意用詞,就著了公安機關的道,一旦口供出現(xiàn)問題,就有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可能,很多人在被拘留時堅決不承認詐騙,公安人員說只要承認,把錢退了就給辦取保候審,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屬為了讓家人早點出來,東拼西湊的湊錢退錢,最后反而被批準逮捕,被判刑,這真是人間悲劇,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希望我們的律師都掌握這類案件的辯護處理技巧,減少這類悲劇的發(fā)生,而不是辦案走過場。我更想強調的是,我們律師在辦案時,會遇到很多徇私枉法的公安人員,他們出于種種原因將原本不屬于詐騙罪的民事糾紛往詐騙罪上辦,對于這類偵查人員,我們律師一定不要有所畏懼,要有理有據的舉報控告,做賊者心必虛。
我統(tǒng)計過京津魯蘇河南河北安徽四川等省詐騙案件,這類拿錢辦事被告詐騙的案件被逮捕的比例占到67%,被公訴的比率占到53%多,被判刑的比率占到49%多,也就是說,一個人拿錢辦事被告詐騙,只要我們律師操作得力,他不被逮捕,不被公訴,不被判刑的可能還是很大的。
我在2014年在昆明辦理了一件案件,當時被告人收了別人100萬說給他拿下昆明官渡區(qū)舊村改造項目,后來因為2014年昆明官場落馬官員太多,就沒給辦成事,然后不退錢就被抓了,當時我與一位資深老律師合作,他聽我說出我統(tǒng)計的詐騙罪的數據和辯護總結心得非常吃驚,問我說“張律師你才30多歲不到40歲,這些數據和經驗是別人告訴你的吧”,我告訴他不是,然后告訴他我辦理過全國哪些地方的哪些案件,他這才一改對我的輕視,認真與我研究辯護方案,最終那個案件也取得了圓滿的結果,我說這件往事的目的,是想告訴一些年輕律師,你年輕就是你最大的資本,千萬不要放棄學習和研究,如果你想專業(yè)從事詐騙罪研究,可以與我們要債公司聯(lián)系,電話136 9199 0066,我這里有足夠的詐騙罪案件供你研究學習。
拿錢辦事被誣告詐騙多發(fā)的原因:
拿錢辦事被告詐騙這種詐騙形式由于多發(fā)生在熟人、朋友之間,且具有一定時間跨度,與陌生人之間的當場行騙有所區(qū)別,因此在是否構成詐騙罪方面較難把握,不能僅以具有某個情節(jié)就認定行為人構成了詐騙罪,而要綜合上述情況,結合全案證據,具體分析判斷行為人是想通過幫忙辦事賺取好處費,還是想假借辦事的名義非法占有他人錢財。
刑法中的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希望或放任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自身財物??陀^方面是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詐手段。
但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行為人的心理活動,判斷中具有很大難度,行為人通常會為自己的主觀故意進行辯解,因此不能僅依據嫌疑人的供述作為判斷其主觀故意的標準。但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活動是可以通過其客觀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即行為人在其主觀心理的支配下,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行為,產生了相應的后果。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并不只是犯罪嫌疑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在辦案實踐中,公檢法機關都是在給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時設置一系列的問答題,只要犯罪嫌疑人稍微不注意,在做口供時說了不該說的話 ,就極有可能被判決詐騙罪成立。
律師辦理此類詐騙案件的經驗技巧指導:
此類詐騙案件,公安機關能取得的證據,往往只有雙方的口供,正所謂禍從口出,一旦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時不注意,極很容易出問題。
很多人在做口供時,都不會承認自己一開始就想騙錢,對于自己打欠條收錢的行為很多人都會解釋是好處費或中介費,然而公安檢察院法院機關判斷一個人是否想騙錢,一般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來綜合分析認定,這一點我們律師會見時一定要注意,公安機關在給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時,會想法設法讓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想騙錢,對于那些不承認的,公安一般從一下幾個方面來推斷犯罪嫌疑人具有騙錢的主觀想法。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虛構了自身身份。
很多人都有吹牛的習慣,喜歡在別人面前吹噓自己的職務,以及認識某某領導等,很多律師在辦理詐騙案件時,一看犯罪嫌疑人虛構了身份名字就片面的認為他構成了詐騙罪,這是很不應該的,有的人習慣用藝名,或別名,有的人喜歡吹牛皮,這都不是詐騙罪的充分條件,在山東劉文某詐騙案中,劉文某答應給朋友的女兒找工作,收了五萬元錢,并以劉金某的名義打了收條,后來一直沒有找到工作也沒退錢,朋友就在公安機關找了關系立案說被詐騙,公安機關一查,劉文某用劉金某得名字打的收條,連名字都是假的,肯定構成詐騙罪,就把劉文某抓了,律師在辦理此案時,到劉文某的村里調查,發(fā)現(xiàn),村里人都知道劉文某就是劉金某,劉文某在所有場合的用名基本都是劉金某,劉金某屬于劉文某得習慣用名,并且劉文某在收錢后確實給自己做某銀行行長的同學打過電話,也請他吃過飯,只因為銀行暫時不招聘,沒能解決工作問題,最終該案件被順利撤案。我們律師要注意分情況處理:
1、犯罪嫌疑人使用假名假身份拿錢替人辦事的。
使用假名假身份拿人錢財替人辦事是律師辦理難度最大的一類詐騙案件,很多公檢法的辦案人員在律師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時,都會反問律師,連名字身份都是假的,這還不是詐騙是什么!
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情況的案件時,千萬不要被公檢法辦案人員的思路給帶偏,單純的使用假名假身份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給一個人定罪要講究綜合證據,尤其是詐騙罪,需要綜合分析全面證據,而不能僅僅因為名字和身份虛假就認定詐騙罪。
(1)使用假名字的,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使用這個假名字的目的不是為了事后逃跑,不是為了讓被害人找不到人,常用方法:
證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這個名字是常用別名,雖然和身份證上不一樣,但周圍的很多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經常使用這個名字,例如很多人在生活中常用的名字與身份證上的不一致,還有的人習慣把自己三個字的名字叫成兩個字的,如把劉玉強自己稱呼成劉強,還有的人習慣把自己的名字中間字改成‘曉’‘小’,如劉玉強說自己叫劉小強。我們律師在遇到此類案件時,要通過走訪犯罪嫌疑人周圍的生活場所,想辦法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拿錢辦事時雖然說的名字和身份證上不一樣,但周圍的人都知道他虛構的這個名字就是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在介紹自己身份時有夸大虛假成分的,如聲稱自己是某某領導的親屬、是某某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行為人為了獲得請托人的信任,虛構自身身份,如聲稱自己是某某領導的親屬、是某某部門的工作人員等等,在明確知悉自身無法辦理委托事項,或對所承諾的事項根本沒有把握的情況下,仍然虛構身份事實,騙取對方信任,使委托人陷入錯誤認識,對其進行委托,進而處分財產的,可以認為行為人已具有欺騙的行為手段。
我們律師在遇到這類情況出現(xiàn)時,要想辦法通過調查、取證以及解讀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來證明行為人介紹的自身情況基本屬實,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虛假成分的,我們律師要通過專業(yè)的辯護來證明犯罪嫌疑人夸大的程度不足以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進行委托,對不影響對方判斷的程度輕微的夸張,不應認為存在欺騙行為。
這一種情況非常多見,在拿錢幫忙找工作幫忙簽訂項目的活動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對自己的能力有一定的吹牛夸大,例如說我認識某某,某某局長是我親戚,是不是有吹牛就是詐騙呢,當然不是。
我們律師在遇到這類情況時的策略:
雖然有虛構、吹??浯?,但

(1)有一定基本屬實;虛構夸張自己的身份是為了吹牛愛好虛榮,賺取好處費,而不是為了騙;內心自信自己能把這個事情辦好,吹牛自己認識某某只是為了愛好虛榮抬高身價。
(2)這種虛構夸大不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A、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以前就熟悉,被害人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底細,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吹,也不足以欺騙到被害人,被害人將錢給犯罪嫌疑人讓他辦事是基于生活的認識,而不是臨時起意的騙。南京王某詐騙案中,王某知道自己的同村發(fā)小因酒駕被拘留了,就找到朋友的父母說自己的姐夫是看守所所長,朋友的父母明知道王某的姐夫在市場上批發(fā)水果,但他們知道王某一直在道上混,所以明知道他在吹牛還是給了他4萬元錢讓他幫忙想辦法,后來報案說詐騙,這是詐騙嗎?這明顯不是詐騙,朋友的父母對王某知根知底,知道他喜歡吹牛,知道他姐夫在批發(fā)水果根本不是看守所所長,但他們依然給王某4萬元好處費讓他給想辦法,這是明顯的抱有僥幸心理的民事糾紛。
B、犯罪嫌疑人的夸大虛構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夸大是在事實基礎的夸大拔高,例如與公安局長認識,說成是自己的親戚,例如是鐵道部的普通職員說自己是副總負責工程招投標,這種夸大和虛構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的,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把這種基礎明明白白的還原出來,正是因為有這種實實在在的基礎,犯罪嫌疑人才有辦好委托事項的信心,在有信心辦好事情的前提下才拿人好處費,并且切切實實為了辦事做了一系列的付出,就不屬于騙,當然,還要具體分析拿人錢財的名義,如果明確說明拿的是給自己的好處費,那不構成詐騙沒有問題,如果拿錢的名義是活動經費而據為己有那也有可能壞事。
C、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身份的虛構和夸張,不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雖然虛構了身份,夸大了能力,但被害人根本就沒相信,雖然被害人沒有相信但他仍然給了犯罪嫌疑人錢讓他去替自己辦事,這種情況我們律師辦成無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例如河南馮某詐騙案中,馮某在飯局上告訴被害人孫某,說自己的親戚在中紀委,可以幫助孫某討要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被騙人孫某在他的口供中說“我知道馮某肯定是在吹牛,他絕對沒有親戚在中紀委,但我知道孫某確實人脈很廣,在省公安廳確實有同學,我便給了他50萬讓他幫忙給我討要政府拖欠的工程款”,這個案件很明顯,馮某不屬于詐騙,孫某早就識破了馮某的謊言,但他基于自己其他的判斷,仍然相信犯罪嫌疑人有能力給他辦好事情。詐騙罪構成的前提是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自愿給付錢財的行為,如果被告人虛構的事實不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那就不符合詐騙罪的前提條件。
我們律師需要用專業(yè)的思維和邏輯證明犯罪嫌疑人虛構和夸大的事實不足以導致被害人的錯誤認識,這很考驗律師的聰明才智和魄力。

二行為人以什么名義收取費用。要看行為人是向委托人說明其收取的是個人辦事的好處費,還是代某某單位收取的抵押金。后一種情況通常出現(xiàn)在幫助聯(lián)系合作項目過程中,該單位并未委托行為人收取抵押金等費用,而是行為人假借單位之名,收取個人好處費之實,這是虛構事實的欺騙行為。前一種情況下也并非完全不存在欺騙的行為,還要注意區(qū)分委托人是否因行為人向其作出了委托事項在未辦成的情況下退還好處費的承諾而交付的財物,如果存在這樣的承諾,則要繼續(xù)判斷行為人是打算履行承諾,還是根本就沒有還款意向,僅僅在編造說辭,騙取委托人交付錢款。
三、行為人是否聲明委托第三人辦理。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只是扮演中間人的角色,在行為人自身不具備辦事能力的情況下,要看其是否向委托人說明將委托第三人辦理,或者介紹、引見委托人和第三人見面。如果行為人未告知委托人其已委托了第三人,而是虛構自身正在履行委托事項的事實,甚至編造事項的進展程度而騙取委托人的信任,應認為行為人存在欺騙的行為手段。但應注意區(qū)分,當行為人雖未告知委托人其已委托了第三人,但確實存在積極聯(lián)系第三人,努力辦理委托事項行為的,不應簡單的認定行為人存在欺騙行為,還應綜合其他證據做進一步判斷。
四、行為人是否認為第三人具備辦事能力。要看行為人是確信第三人是可以辦理委托事項的人員而進行委托的,還是敷衍應付委托人,對第三人能否辦理委托事項持放任態(tài)度。后面的情況通常是,行為人委托了一個自稱可以辦理委托事項的人員,但并未核實過該人身份,對其是否能夠辦理委托事項持放任態(tài)度,甚至該第三人就是行為人虛構的,行為人只是想找個所謂的第三人作為應付委托人的借口。行為人抱著如果事情能辦成,自己理所當然的收取好處費,如果辦不成則也對委托人表示,自己已采取了委托他人辦理的行為,再編造些客觀原因,進而取得委托人事先給付的辦事費用的想法?;蛘呔褪窍胍源送涎訒r間并繼續(xù)取得委托人信任,繼續(xù)索要辦事費用,當目的到達,委托人再也無法聯(lián)系上他。后面的情況顯然是詐騙行為。
五、行為人是否有積極聯(lián)系辦理委托事項的行為。要看行為人是否有積極辦理、主動聯(lián)絡的實際行動,還是在編造各種理由和困難,拖延搪塞委托人。行為人在接受委托事項并收取辦事費用后,有些從未采取過任何幫助辦理的行為,有些雖然有一定行為,但離實質性的幫助辦理還有非常大的差距。行為人沒有辦理行為而仍然欺騙委托人正在辦理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六、行為人收取的辦事款項的用途。要看行為人是將辦事款項真正用于辦理委托事項還是用于個人使用。實踐中存在兩者兼有的情形,那就要注意區(qū)分錢款使用的比例,是主要用于辦理委托事項還是主要用于個人使用。當然也不能排除行為人想從辦事費用中預支自己的好處費的情況,那就還要注意調查行為人是否具備還款能力。

七、行為人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和意愿。行為人在收取款項后,通常會給委托人出具收條或者作出還款承諾,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諾。實踐中存在,行為人在委托人催問辦理情況和要求退款時,答應事情辦成后退款,但實際上,對委托事項卻久辦不成,對退還款項也一拖再拖,甚至更換電話,失去聯(lián)系,這時應當認定行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有些觀點認為,行為人所承諾的歸還期限或條件尚未達到,是否構成詐騙罪要等到其承諾的歸還期限和條件到達后,看其是否歸還辦事款項,進而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筆者認為,上述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歸還期限和條件只是行為人拖延時間的一種欺騙手段,其主觀上根本不具備還款意愿,客觀上通常也沒有還款能力,而且行為人也不存在積極辦理委托事項的行為,因此客觀上根本不可能達到其承諾的“事情辦成”這一條件,因此,可以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八、行為人案發(fā)后的表現(xiàn)。要看案發(fā)后,是否能夠與行為人取得聯(lián)系,行為人是否能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案件事實,其有無逃跑、隱匿款項等行為,是否能積極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九、第三人的情況和作用。在該類案件中,還應注意調取第三人的相關證據情況,看第三人的身份情況是否真實,其有無欺騙成分,其在聯(lián)系辦事過程中的作用如何,既要分清第三人切實具備辦事能力又積極實行辦事行為的正常委托行為,也要分清第三人采取了欺騙手段,總之,這種詐騙形式由于多發(fā)生在熟人、朋友之間,且具有一定時間跨度,與陌生人之間的當場行騙有所區(qū)別,因此在是否構成詐騙罪方面較難把握,不能僅以具有某個情節(jié)就認定行為人構成了詐騙罪,而要綜合上述情況,結合全案證據,具體分析判斷行為人是想通過幫忙辦事賺取好處費,還是想假借辦事的名義非法占有他人錢財。
以上方法,總結以來就是六步走戰(zhàn)略,簡要概括律師辦理此類詐騙案件的辯護六步走:
1、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將證明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證據推翻或找出疑點。
2、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部分程度上虛構了事實隱瞞了真相,也要證明是在事實基礎上的夸大和虛構,犯罪嫌疑人在客觀和邏輯上自信有辦好的能力。
3、證明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足以讓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
4、犯罪嫌疑人拿錢的名義是好處費、中介費、回扣,而非代收費、活動費等。目的不是非法的占為己有,如打了收條、欠條或承諾退錢。
5、犯罪嫌疑人收了錢后確實做了一番工作,找了一定的社會關系,請客送禮等。
6、犯罪嫌疑人沒有非法占為己有的主觀想法,在事情久拖未辦成的情況下已經退錢、部分退錢、或打欠條、承諾退錢等。
文字寫的很簡單,當然很多經驗和心得都是文字沒法表達的,尤其是對于如何與違規(guī)辦案的公安人斗智斗勇,需要交流此類詐騙案件辯護心得的律師同行可以來電136 9199 0066交流,讓我們深圳要債公司律師同行共同努力,防范詐騙罪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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